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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我市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

  第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第五章 保障体系及各部门职责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各驻延机构:

  经研究,现将《南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八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指挥、保障和防范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通知》(闽政[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为民负责。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南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南平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三)以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处置能力。

  (四)依靠科学,广泛参与。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水平。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武警部队、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力军,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第二章 我市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大雪、寒流、雷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及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

  第三章 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四个级别:

  IV级响应。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应急机构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III级响应。发生县(市、区)较难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造成4?9人死亡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需要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III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II级响应。发生跨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需要设区市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造成10?29人死亡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II级响应的,或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II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I级响应。发生跨县(市)或我市难以控制并有向全市或周边设区市扩散的态势,超出县(市)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市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省政府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或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响应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级别具体加以细化,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设置

  (一)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南平市市长担任组长,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市直相关部门、南平军分区、武警南平支队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配合,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应急救援重要项目建设,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权限和规定程序调派武警部队及驻地部队兵力,参与全市性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的指挥平台。

  主要职责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情况,请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施意见,并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市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二)成立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部或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编制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现代化预警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处置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承办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工作。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工作分工:

  1、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

  2、南平地方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指挥、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处置水上船舶(除渔业船泊外)污染事件和港口(码头)事故。

  3、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因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设施(自来水、燃气等)故障等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

  4、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环境污染(含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

  5、南平电业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电网、电厂、输变电设施等电力系统故障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

  6、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中国电信南平分公司、福建移动通信南平分公司、联通南平分公司等通信企业处置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7、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重要商品供应突然紧张、群众抢购等突发公共事件。

  8、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

  9、市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等突发公共事件。

  10、市粮食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粮食供应突发公共事件。

  11、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南平市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辖区银行挤兑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兑付风险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12、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

  13、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包括重大集会、娱乐场所等)、安全消防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和重大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必要时请武警支队担任恐怖事件核心区域的处置和突击任务。

  14、市信访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及相关单位,协调现场处置越级上访及非正常上访以及群体性、突发性上访事件。

  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因劳动纠纷、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引发的职工安置、工资和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1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置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17、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涉及校园安全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18、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协同有关部门处置民族、宗教方面不安定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1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救灾方面的紧急情况。

  20、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水利工程险情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森林火灾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22、市防治动植物重大疫情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动植物疫情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23、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转基因生物、新传入境有害生物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

  2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破坏性地震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2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地质灾害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26、市气象局牵头组织气象灾害监测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发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防御气象灾害突发公共事件。

  27、市外事侨务办牵头协调处置在我市发生的重大涉外、涉侨、涉港澳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外国媒体来闽北采访的相关事宜。

  28、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牵头协调处置在我市发生的涉台突发公共事件。

  29、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公路、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

  30、南昌铁路局南平北直属站、铁路邵武车务段协同有关部门处置本段铁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

  31、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市委宣传部负责重、特大紧急情况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3、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质保障工作。

  34、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35、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假日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36、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

  37、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负责部门,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三)成立市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等相关工作。

  (四)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成立。

  二、预案启动与应急处置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各级党委、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后,要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属于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还应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办、市直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市直各部门和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到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信息的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动态的报告工作;属于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的,要迅速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提高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迅速、准确地作出预测和预警,加强通报、联系和协调,落实预防措施,消除隐患。

  (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1、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办、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市应急办迅速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委。

  2、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并迅速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办、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办迅速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委。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视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协调市直相关部门会同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迅速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委。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办视情况作出应急反应。必要时市应急领导小组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3、Ⅱ级响应突发的公共事件处置

  Ⅱ级响应突发的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办、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迅速开展抢险、救助等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市应急办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市、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市、区)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Ⅱ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向省委、省政府、省突发公共应急委员会、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Ⅰ级响应突发的公共事件处置

  Ⅰ级响应突发的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办、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并迅速开展抢险、救助等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市、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直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同时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办向省委、省政府、省突发公共应急委员会、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章 保障体系及各部门职责

  一、信息保障

  市应急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安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地震局、气象局、建设局、质监局、电业局、电信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海事局等部门建立城市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综合平台),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电力抢修(95598)、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12315)、污染事故(12369)、水上搜救、保险公司等部门要与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建立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市各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响应)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响应)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接报的情况与相关的处置工作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特别严重(I级响应)、严重(II级响应)预警警报的信息,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在发布前1小时应先向市政府报告。

  二、通信电力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处牵头会同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市电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调度。事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三、人员保障

  市应急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水利局、建设局、民政局、国土局、质监局、计委、经贸委、电信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海事局、电业局负责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除承担本市抢险救援工作外,根据上级指令,承担应急救援工作。事发所在地人民政府、群众和志愿者队伍要主动投入抢险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武警部队、驻地部队参加协助抢险应急救援工作。

  四、交通保障

  市交通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修,保障畅通,并负责应急救援物质运输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交通部门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交通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秩序和事故现场秩序管理。

  五、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急救单位、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救治”原则(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三个阶段),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驻应急救援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及时运出危险区,转入医院进一步进行治疗。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市急救单位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武警部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应急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免遭人为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区域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请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协助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七、新闻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市应急办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八、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经贸委、粮食局、供销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市发改委、经贸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药品的储存供应,并不断健全我市应急救援物资存储、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九、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专项资金。

  十、社会保障

  市政府牵头组织建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及个人捐助。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广泛动员,组织互助互济和经常性应急救援捐赠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和市民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保险。

  十一、其他保障

  市应急办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和建设应急状态下人员的紧急避难场所,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生命线的正常运行,建立和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

  第七章 附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各部门,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分预案并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本预案及各分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出色完成任务的、抢救群众有功者、应急处置成效显著者及其他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违法违纪者、玩忽职守者、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及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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