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 该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呢?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在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时,并没有明确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应为约定不明,这时, 要看保证行为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证的成立在《担保法》实施以前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15日颁 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 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该条规定 实际上没有区分保证责任的形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和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代为履行还是赔偿损失),但根据该条的精神,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则其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38号)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不过,如果保证合同的成 立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后的,则应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连带保 证责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与《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相抵触,则不能再适用。对于本案来说,由前 述可知,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的行为是1995年10月17日,因此,其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即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应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江 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破产后,其对国家开发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并没有当然消灭。国家开发银行可于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破产程序进行时,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财 产的分配。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34条有关对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规定,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清算组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职工工 资及福利费和退休职工养老金,清偿所欠税款后,已无财产可分,而且,江津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5日裁定终止破产程序。至此,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 为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的贷款担保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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