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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委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其协议。

第七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委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委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本委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以本委作出的决定为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前提出。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九条 当事人协议向本委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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