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 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收到本委的受理通知后,应当按照本委制定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十五条 本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规则和本委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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