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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暂行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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