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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国际组织和私人当事方之(3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在收到专家报告后,仲裁庭应将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有机会以书面形式表达其对报告的意见。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检阅专家在报告中依据的所有文件。

    (四)送达专家报告以后,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应举行当事人均有机会出席并质询专家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双方均可提出其专家证人,以便就争执点出庭作证。第25条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程序。

迟误

    第28条  (一)申诉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如无充分理由而未将其申诉书送交仲裁庭时,仲裁庭应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裁定。被诉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如无充足的理由而未将其答辩书送交该庭时,仲裁庭应作出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命令。

    (二)如当事人一方,经依本规则如期、合法通知后,无充分理由而不出席听证会时,仲裁庭应继续进行其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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