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a)经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指定机关应向双方当事人各送一份相同的至少载有三个人名的名单;
(b)在收到该名单后十五天内,每一方当事人可删除其反对的一个或数个人名,并将剩余的人名按其选择顺序排列后将该名单送还指定机关;
(c)上述期间届满后,指定机关应从送还的经同意的名单中,按当事人所表明的选择顺序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
(d)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按照此种程序进行指定,则指定机关可自行斟酌指定独任仲裁员。
4、在进行指定时,指定机关应注意到足以确保指定一名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的种种考虑,并应同时顾到所指定的仲裁员应与当事人不属于同一国籍方为适当。
第七条
1、如果打算指定三名仲裁员,当事人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指定的该两名仲裁员应推选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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