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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与仲裁的价值发掘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  商事调解与仲裁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话题。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基础,是民间惯常的解决各类纷争的有效方式。而且这种柔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被称之为东方经验。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商事调解 商事仲裁 仲裁价值
[论文正文]:
  商事调解与仲裁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话题。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基础,是民间惯常的解决各类纷争的有效方式。而且这种柔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被称之为东方经验。

  然而这种东方经验,却在西方被发扬光大。现代商事调解与仲裁作为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两种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已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调解已有了质的差别。其体系更完整、科学,分类更精细、专业,应用更广泛、有效。

  在我们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重新认识商事调解与仲裁的价值与作用,使这一融合东、西方文明的人类智慧之果产生应有社会功效,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这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我们仲裁人、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商事调解与仲裁的现代价值认知

  如果说商事调解与仲裁曾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程序构建中产生过一定作用的话,那么在我们实行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历史条件下,商事调解与仲裁的价值与作用得到了空前的提升,须对其进行新的价值认知与评估:

  (一)商事调解与仲裁的应用日趋广泛,效力显著增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商事调解与仲裁所涉及的领域大大拓宽。它已走出宗族、走出乡村、走出行业,跨越了地域和级别限制。其受案不仅限于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且可以受理国际间的各类商事纷争。同时因有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保障,人民法院赋予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至此,商事调解与仲裁已真正成为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备受市场主体的青睐。

  (二)商事调解与仲裁的体系更加科学,功能日益完善。

  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使得现代商事调解与仲裁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商事调解与仲裁开始成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两种新的解决纠纷的有效渠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科学地构建起社会多元化的权力结构,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这标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建立,与之相应的社会服务体系正日趋完善,古老的东方文明开始孕育出新的时代花蕾,正在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推动着社会文明进步。

  (三)商事调解与仲裁的特色鲜明,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商事调解与仲裁的权源均是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授予,故有诉讼无可比拟的鲜明特色。其公正、高效、灵活、保密、专业、经济、自主、和谐等特点,更适合商事纠纷的解决,更能赢得市场主体的认可。它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心态与诉求,从而将法理、事理、情理有机融合,做到法情相依、居中公断。它真正将调解与仲裁过程变为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项道德、法律实践,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统一。它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和谐为己任,以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增强社会效能。这种因特殊授权而衍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必然会更贴近生活,贴近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因而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所有仲裁机构的发展壮大实则都是仲裁价值目标追求的现实写照。西安仲裁委员会12年的创业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彰显仲裁特色的过程,是在不断提升仲裁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的过程。

  (四)商事调解与仲裁集多种资源优势,可开掘无限的社会价值。

  商事调解与仲裁是一种品质优越、成本低廉、体现自主意愿,符合国际规范的法律资源;是一种兼具多种功能,颇受市场欢迎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这种优质的法律资源和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其应用价值已不完全限于法律本身,它同时兼具道德功能与经济功能。一起纠纷的圆满解决,除法律的正确适用外,还需伴随当事人的道德感悟和精神境界的提升,这必然会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和谐。由此可见,商事调解与仲裁不仅简单只是一种法律工具,它同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构成要件,是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道德大厦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地区与国际竞争的软实力。我们对商事调解与仲裁的认识应有一个更新的视野,对其应用应有一个更广泛的范畴,对其价值发掘应有更高的层次、更大的空间。

  商事调解与仲裁的本土化实践

  商事调解与仲裁的价值发掘既有赖于认识的提升,更有赖于实践的作为。仲裁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植入时间还不长,因此,我们既要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仲裁法,借鉴和吸纳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的有益经验,又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致力于商事调解与仲裁本土化的实践,创造良好的环境,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与仲裁制度。这样,才能确保这项新的法律服务产生应有的实践效应。可以说商事调解与仲裁的本土化过程,就是其价值发掘和价值提升的过程。我们应对商事调解与仲裁本土化进行不懈探索的探索实践:

  (一)引入仲裁机制,强化商事调解的功能与作用。

  调解虽然作为一种诉讼、仲裁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且有深厚的文化基础支撑,但由于没有国家立法的保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调解的法律地位、应用空间始终受到较大的限制,致使这一带有浓郁中国特色的争议解决机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商事调解作为调解一种特殊类别,其专业性要求更强,对调解主体的要求更高,其发展自然受到更大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商事调解更多地限于国际商事调解,国内的商事调解尚停留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现状很难适应市场主体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不利于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市场环境。要改变这一现状,强化商事调解的功能与作用,实现商事调解的快速发展,必须引入仲裁机制,借助仲裁的强制效力实现商事调解的重生。商事调解与仲裁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可以全面提升商事调解的价值,达到事与理、法与情、柔与刚、力与美的完美统一。使调解这一融铸着民族智慧及文化传统的东方经验,焕发新的时代活力,成为市场主体首推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实现其特有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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