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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思自治原则看我国仲裁法的完善(二)(2)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同理,作为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其内容同样既包括仲裁制度主体(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同时也包括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当然,这里的限制是公序良俗和强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这种既充分尊重主体的意思自治权,又以公序良俗和强行法规定作为其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便是本文所赖以分析、评判《仲裁法》所存在问题并对此加以完善的意思自治原则。
       
    2.2仲裁制度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仲裁起源于意思自治并在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动下逐步完善;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仲裁与诉讼相区别的特有原则。从仲裁制度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上看,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石。

        2.2.1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配。”  意思自治讲的就是自主选择、自主决定、自负其责,而仲裁恰恰是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争议解决方式所作的选择。因而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仲裁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

        2.2.2市场经济决定仲裁制度应当确立意思自治原则

        市场经济已成为各国共同的经济发展模式,中国也不例外。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做到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这就要求必须赋予市场主体以自主权。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离开了意思自治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而仲裁作为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法律手段,当然也必须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法律活的灵魂。由此决定,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民间仲裁规范必须充分地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以意思自治作为自己的‘生命基础’”。
       “意思自治是贯穿于整个私法体系的灵魂和红线。它基于调和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现实冲突而产生,它反映的是国家对非政治主体的行为自由和经济利益能给予多大程度的承认和保护。我国处在市场经济的培养和发展时期,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弘扬意思自治,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证非政治主体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数千年人治之下的‘权力本位’、‘集团本位’的法律观;有助于加快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从而达到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既定目标。因而,《仲裁法》必须以意思自治为指导原则。” 
       
   2.2.3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最根本的原则
  “每一个人都需要意思自治,只有这样他才能在自己的切身事物上自由地作出决定,表达其充分而真实的想法,并以自己的支配物来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责任。一个人也只有做到充分的意思自治,才能充分地发展其人格,维护其尊严……。” 因此,在以尊重意思自治为特色的仲裁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理应成为其最根本的原则。这表现在:首先,从仲裁程序的发起直到裁决的执行,无不体现意思自治的内容,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了仲裁整个过程的始终;其次,仲裁的优点是当事人有自主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而当事人有自主性则是后二者的基础;第三,仲裁的三大价值是意思自治、公正、经济。而公正、经济的前提也是意思自治。第四,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各国仲裁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2.2.4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与诉讼相区别的特有原则

        仲裁与诉讼是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前者所形成的制度叫仲裁制度,后者所形成的制度叫诉讼制度。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诉讼更强调法律规定、更强调法院的制控权;而仲裁则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的自治权。因此,两者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仲裁制度中当事人享有极大的自治权。现在仲裁的一些作法极力效仿诉讼,尤其是在案件审理程序上,这是极不正常的。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使两者相似化、趋同化,这绝不是《仲裁法》立法的本意。若使二者截然分开,根本点就是大力推行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2.5仲裁制度追求意思自治是当今国际仲裁立法趋势之一

      “香港仲裁制度中有许多地方值得内地借鉴,而最值得推崇的,莫过于他们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这一点了。香港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和统一化的趋势,对其仲裁条例作过多次重大修改,以最充分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仲裁条款的合意性。” 香港如此,世界许多国家亦有同类作法。追求意思自治已成为当今国际仲裁立法趋势之一。
        崔建远教授和戴孟勇博士指出:“由于真正的法治应当尊重个人的自主意志和自由选择,应当把决定个人命运和幸福的权利交给人们自己去把握,而不是处处干预和限制人们的行动,因此,在法治社会中,鉴于私法相对于公法而言更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以合同自由这一私法原则也必然成为所有实行良法之治的法治社会所必须确认和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理而言,与把握合同自由原则一致,意思自治这一体现仲裁制度特色的原则也“必然成为所有实行良法之治的法治社会所必须确认和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仲裁法》必须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当然这种“自治”是在遵守公序良俗和强行法规定前提下的“自治”。与此相符便是善法,否则便是存在不足。这种相符,既包括与“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相符,也包括与“遵守公序良俗、强行法规定所作限制”的相符。仲裁制度只有以这种有限的自治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才能真正达到仲裁的目的,实现仲裁的价值。(待续,见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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