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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至于CAS不能受理的争议,《欧足联章程》第63条规定,有关适用纯粹性体育运动规则的争议裁决、某一自然人被禁赛两场或者不到一个月的争议裁决,以及由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做出的与适用某会员章程或者规则有关的裁决不能上诉到CAS。另外,该条第63§;2条规定,只有住所在欧洲的仲裁员才有资格处理当事人根据本章程提交到CAS的有关争议;而第63§;3条则指出仲裁程序适用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最后,《欧足联章程》第64条指出由CAS仲裁的所有仲裁裁决的法定地点是瑞士洛桑。另外,新版的《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对CAS的管辖做了补充规定,其第66条规定,除了根据《欧足联章程》的有关规定向CAS提出上诉的裁决外,欧足联纪律申诉部门所做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发布就具有约束力。 

  对于国际足联而言,其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在2002年12月签署了一个协议,规定CAS有权仲裁与足球有关的法律争议,裁决做出后即产生效力。如果某争议在经过国际足联和各地区的足球联合会的内部程序后仍不能解决,CAS将是该争议的最终裁判机构。为了遵守该协议,国际足联在其2003年10月修改了《国际足联章程》,增加了由CAS仲裁有关争议的规定,指出CAS有权仲裁国际足联、足球协会、其成员、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体育官员以及足球比赛的经纪人和球员经纪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并且只有CAS才能对国际足联用尽所有的内部救济后最终做出的有关纪律性争议拥有管辖权。在国际足联承认CAS的管辖权后,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的成员都承认了CAS的管辖权,这在CAS的发展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时刻。[3](第109-110页)尤其是,CAS在国际足联2006年世界杯比赛期间也设立了CAS特别仲裁分院,这在国际足联的发展历史上也是需要强调的一点。 

  至于具体的条文规定,《国际足联章程》(2007年版)第60§;1条规定:“国际足联承认设在瑞士洛桑的CAS有权仲裁国际足联、足球协会、其成员、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体育官员以及足球比赛的经纪人和球员经纪人之间的任何争议。”第61§;1条规定:“在经过国际足联、足协、足球联赛或联盟内部所有的申诉程序后,只有CAS有权力对有关决定和纪律性处罚的申诉做出最终的裁决。”但该条同时指出,只有在用尽所有的内部就将后才能将有关争议提请CAS;CAS不能受理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争议、禁赛时间不足四场比赛或者三月的争议,以及对得到国际足联或其会员承认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所做裁决的质疑;等。例如,CAS在其2007年的裁决中指出,毫无疑问,对于俱乐部来讲,FIFA地位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60§;1条条的规定,对其裁决的质疑可以上诉到CAS。任何针对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的上诉必须在接到该裁决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CAS提出。当然,根据CAS《体育仲裁规则》第64.2条的规定,某俱乐部针对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而提起的上诉可能会被驳回,程序因此终结。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就是最终决定,有关的俱乐部必须遵守。 

  可以讲,CAS受理的国际足球争议的管辖根据主要是《国际足联章程》和《欧足联章程》的有关仲裁条款,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签署有关专门提交CAS仲裁的仲裁条款。 

  二、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适用相关的法律和规范而裁决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从而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它不但涉及到仲裁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涉及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因为篇幅所限,本部分内容只探讨国际足球争议仲裁过程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基本适用瑞士法律。 

  CAS《体育仲裁规则》第45条指出:“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规则规范来裁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瑞士法。当事人也可以授权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良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来裁决相关争议。”这是关于适用一般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上诉仲裁程序,第R58条作了如下规定:“仲裁庭将根据应当适用的有关规范以及当事人选择的法规来解决争议。在当事人没有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的情况下,就适用仲裁庭认为恰当的有关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者体育组织做出裁决时所在地的国内法。”可以看出,在普通仲裁程序中,解决体育争议的法律适用原则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体现,此外还允许仲裁员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解决相关争议。在上诉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首先适用的是其认为应当加以适用的规范(通常情况下都是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处在第二位的,其次才是适用有关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者体育组织所在地的国内法作为补充。 

  《国际足联章程》第60§;2条规定,有CAS仲裁的争议程序适用其《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但是CAS应当主要适用国际足联的各种规则规定,劳务还可以适用瑞士法。《欧洲足联章程》第63§;3条也指出,CAS仲裁程序根据其《体育仲裁规则》进行。例如,CAS一个涉及欧足联纪律处罚的裁决中指出,由于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或者默示就本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选择,因此仲裁庭主要适用欧足联的规则和条例来解决争议,补充适用欧足联所在地瑞士的有关法律。 

  事实是,CAS仲裁的大多数足球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则都是瑞士法以及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章程条例,尤其是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章程和条例适用情况更为频繁。当然,这主要是就技术性规则的适用而得出的结论。在有关足球的商业合同争议的实体问题上,由于CAS位于瑞士的结果,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适用于该实体问题的法律。例如,在最近引起轰动的Webster从苏格兰Hearts转会至英格兰Wigan俱乐部的争议裁决中,CAS认为尽管该球员与Hearts的合同以及该球员同Wigan的合同理论上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但是其可以适用统一的规则。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第176条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的仲裁地位于瑞士的国际仲裁。该法第187条规定了法律适用原则,也即“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裁决争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与有关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方面,该条赋予当事人很大程度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冲突规范,某国家法律或者民间组织条例。而且,当事人的选择可以是默示的,也即可以从其在仲裁过程中的行动来加以推测。就本案而言,应当从当事人的综合意愿来推断可以适用的有关规则以及国家法律。对于该球员与Hearts的合同,其有关条款规定适用苏格兰足协的有关规则条例,而该足协是国际足联的会员,因此又可以适用FIFA的规则条例,并且应当优先适用。《国际足联章程》第60§;2条也规定首先适用自己的规则条例,其次才适用CAS规则和瑞士法,而CAS《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的规定也从另一方面确认了首先适用国际足联规则的原则。尤其是,本争议的三方当事人各自主张的根据也是国际足联条例,也即国际足联球员地位和转会规则。因此,仲裁庭认为三方当事人已经首先选择适用国际足联条例来解决有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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