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仲裁协会还可以做一些事,例如:在需要统一一个声音的时候,以一个声音对外说话。这个声音,当然是经过会员大会共同赋予的权限说出的;作为全国各仲裁机构的协调部门,组织有关会议,沟通仲裁信息,推广仲裁制度;提供有关仲裁员的教育培训服务,提高仲裁界的整体素质;等等。
三、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如上文所述,作为法定会员,二者之间必然存在一些关系,其中主要有: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违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后,仲裁机构在其可由仲裁协会提供的服务方面,可以相应减少一些精力,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方面。当然,各个仲裁机构原先具有的优点仍应坚持,作为市场服务主体的吸引力仍需增强。
可能涉及到的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有
1。业务关系
仲裁机构是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而仲裁协会不具有此种职能。二者不存在交叉。仲裁协会由于仅仅是会员组成的机构,与各仲裁机构之间在业务上也不存在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仲裁协会不能影响仲裁机构案源拓展和个案管理。业务上的拓展,仍然要靠仲裁机构自身,不能指望仲裁协会为全国的近两百家仲裁机构的业务提供个别的帮助。业务上的质量,也要靠具体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和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自行把握。仲裁协会可以组织仲裁员的培训,但不能完全代替仲裁机构自身对仲裁员的培训。
2。财务关系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是相互独立的,包括财务上也是如此。仲裁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应当是仲裁费收人,而仲裁协会主要靠会费。仲裁机构应当承担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纳。
3。人事关系
人事安排和管理上,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也是相互独立的。理由显而易见:民间仲裁机构应按照自己的人事制度进行管理。仲裁协会对于仲裁机构的人事没有也不应有话语权。但是,仲裁协会作为仲裁机构自己的协会,作为会员组成的机构,各个会员民主集中的意见,将决定协会的人事构成。
作为自律性组织,仲裁协会一旦成立,就应当发挥起可以具有的各项作用。正是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在仲裁上采用的特殊制度安排,从而在仲裁协会上,没有失败或成功的前例可以借鉴,才会引起各种担忧和争论。事实上,一旦中国在将来允许临时仲裁制度,中国仲裁协会目前针对中国仲裁机构的职能必然要重新思考。人们的各种担心都是有道理的,理性的探讨当属必要,尤其在一项新制度产生和实现之前。
昨天翻完伊莱娜的《猎物》,其中有一句话:青春是一杯酒,但为什么总是装在一只粗制滥造的酒杯里?中国的仲裁事业仍然很年轻,唯希望承载我们年轻的仲裁事业的,不是一只配不起这份年轻的酒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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