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既然承认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并自该作品完成后对其保护25年,那么也应当对源于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否则就会在法律上形成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和源于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不平等。
(五)与国际上明确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相适应,在国际贸易中,实用艺术作品的交易金额和交易数量越来越大。而在国内的经济交往中,实用艺术作品也越来越多地在市场上流通,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就会影响实用艺术作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
三、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各国不尽相同。法国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和纯美术作品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对已经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在履行一定手续后,仍享有著 作权。美国和意大利对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不给予版权保护,只有对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才给予版权保护。英 国则不论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70年,而一旦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其版权保护期就降为 25年,但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就不再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借鉴《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应采用著作权加专利权的混合保护 模式,即实用艺术作品可以同时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就是在著作权法中承认实用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中的一种,对于实用艺 术作品给予明确的著作权保护,对源于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只要已经完成,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专利权保护,就是对独创性较高,且适于工业应用,可 以通过工业手段进行大量生产或复制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根据作者的申请,授予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的混合,就是在对所有实用艺术作 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独创性较高,符合外观设计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专利权保护。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当同其他作品一样,为作者终生加50年,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算。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之日起算。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长,获得保护的条件低,且是依法自动产生,但其垄断性要差一些。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允许创作上的雷同,构成侵权的条件是接触 加相似,如果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创作出雷同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短,取得专利的条件高,且需要专门申请,但其垄断性要强一些。即使是没 有接触,只要是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侵权。作者可以根据上述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的不同特点,选择法律保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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