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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重水复,为教育觅版权规则——当前教材教辅
www.110.com 2010-07-09 15:55

  写在前面

  不久前在一个关于教材教辅版出版的会议上,十几位教育出版社的朋友聚在一起,谈话很自然地落在了当前教材教辅的版权纠纷上。教材出版改革以及新技术形势下的教育网络电子产业的萌茁,使得教材、教辅出版出现生机也带来一些新的版权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该领域的焦点。不少出版业的朋友感觉,由于市场环境、版权环境、技术环境的不断变化,他们遇到的问题日趋复杂,使他们对一些问题无法看清,疑惑不知应该如何对待;而通过法律诉讼解答这些问题又太消耗精力……

  交谈中,有出版社提到:看到本报登载的某个判决解决了他们的某个疑问,使他们少打了两个官司……还有人说,他们将我们报纸上关于版权方面的案例分析一一留存下来作为资料,这对他们的版权工作是个帮助——他们希望报纸能多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疑惑得以澄清。

  为了满足对教材教辅出版界读者的要求,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三级法院的几个知识产权庭,他们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多的案例样本。本版择取部分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或许这些案子可以告诉您,您所遇到的教材教辅纠纷应该如何应对,将来工作中还可能出现一些什么样的情况——

  2004年——2006年上半年,北京市关于教辅教材的纠纷案件有较大幅明显上升,在北京的三级五大有知识产权庭的法院,这类案件都有受理。目前看来,教材教辅纠纷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对教材教辅著作权利归属的纠纷;一类为教辅侵犯教材著作权利的纠纷,而后一类纠纷中,“赔付数额”和“新技术产品的侵权界定”是部分案件的纠纷焦点。这些案件司法上表现为:诉案群相对集中,案情相对复杂;批量同类案件同时或先后受理;案况新,在缺乏相应具体的司法规定和成型的判例比对的情况下上诉率高,一旦判例成型便又多调解等特点。

  教材教辅著作权利归属的纠纷中,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的一个系列案件引人注目,而且该著作权系列事件涉及北京三级法院的多个案件的受理,基本通过此案能够给该类纠纷问题予以司法判定的全面观察。

  一波六折 问权案

  涉诉图书:《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利用计算机开展中学物理研究性学习的指导性教材用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

  1

  案事最早要逆溯到2003年——2004年。书中作者之一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员邵泽义诉该书主编、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员杨帆及人民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当时邵泽义称:自己是本作品的组稿人、统稿人和最主要的撰稿人,杨帆在未与其他作者协商的情况下,把自己署名为主编,把另两位未参加创作的人署名为副主编,并拒绝说明作品的收入情况,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更改署名方式,给付稿酬1万5千余元等。

  当时法院查明,《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是在完成北京教科院组织的北京市中学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题研究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最初的编写计划也是以北京教科院基教研中心物理室的名义组织和安排的,并不是以邵泽义或者杨帆个人名义组织的。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也书面声明该书系单位的职务作品,为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但因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只好依据署名认定《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我国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反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杨帆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经调解撤诉。其后,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才为确认著作权权属走上法庭。

  2

  2005年, 北京教科院的“著作权归属法人”的主张被一审法院驳回了。因为:如果确认《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属于法人作品,就意味着改变作品所有15位自然人的署名状况,邵泽义仅是该书执笔人之一,案件的实体审理必然会触及所有作者利益;而北京教科院明确表示拒绝追加其他署名人为共同被告,从而造成被告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当。

  教科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审理本案应依法追加涉讼作品的全部作者15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将案件发回北京一中院重审。

  除邵泽义外,15位作者中同意作品为法人作品的9人;表示对作品性质不清楚的5人。于是,邵泽义与其他5人是这次案件的实质被告。

  2006年6月,这场经历了3年审判经历的纠纷事件,最终判决:《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在 北京教科院主持下完成,在立项、编写、审批、出版等方面均体现了其法人意志,而非被告的个人意志,该作品作为向北京市中学提供的辅导性教材,关乎基础教育所要实现的教书育人的公共事业,其责任显而易见应由原告承担——该作品著作权属于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邵泽义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北京高院当月判决驳回上诉。

  大原则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权属的一些大原则: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一解百释 侵权案

  去今两年,北京市各大法院得到判决和仍在审理中的关于教材教辅的案件中,影响最大诉讼范围最广的当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对诸多教育类出版社、学习机生产企业的 “批量爆破”。审理案件都是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但每一个案件又无不具有它的特殊性、复杂性,需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国家版权局早在2003年10月17日曾有一个《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3]38号),针对黑龙江省版权局《关于与教材配套的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构成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给予了批复。记者对参审教辅纠纷案件的法官进行采访时,法官将这份《意见》拿给记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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