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推理的小前提不成立,故而导致临摹人不可能对其完成的临摹品享有著作权,哪怕是“相对独立的著作权”。那么临摹人是否不享有任何权利呢?也不是。在著作权以外,临摹人是享有一定权利的。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临摹者对其临摹品享有物权。一般而言,临摹人临摹他人作品时多使用自己的画笔、颜料、画布或宣纸等,故而临摹品的载体也应当归临摹者所有。但这种权利只是一种物权,而不属于知识产权。
其次,临摹人享有在其完成的临摹品上注明其临摹人身份的权利。出版社、印刷厂等机构在其出版和印刷的作品复制件上大多有署名的习惯。这一方面是为了承担 因其产品(作品复制件)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也是行使复制者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临摹人与印刷厂等复制者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同样也享有 在其临摹的作品复制件上标明临摹人身份的权利。临摹人之所以享有这种权利,是基于临摹人实际实施了临摹作品的行为这一事实和临摹人对复制件所享有的物权。 当然,临摹者在处分其临摹品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注释:
[1] 材料参见屈学军:《一起临摹品署名权纠纷案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1996(2)。
[2] 屈学军:《一起临摹品署名权纠纷案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1996(2)。
[3] 此为宋朝黄伯思在《东观余论。论临摹二法》中所言。转引自《辞海》(缩印本),62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4] 转引自《辞源》(修订本),258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汉语大词典》,第8卷,735页,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
[6]《中文大辞典》,第二十七册,二二八页(11884),台北,中国文化研究所印行。
[7]《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第1卷,45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
[8] 参见刘春田:《著作权法实践中的独创性判断》,载《著作权》,1994(4),10页。
[9] 参见许超:《迪茨教授论著作权》,载《著作权》,1995(4),38页。
- 上一篇: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
- 下一篇:赵梦林诉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案
相关文章
- ·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
- ·微软诉沪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开庭
- ·特大跨国侵犯著作权案今日二审宣判 四人撤回
- ·特大跨国侵犯著作权案6月17日二审宣判
- ·“微软”诉沪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开庭
- ·人卫社诉书生网侵犯著作权案终审落槌
- ·伍望生盗印《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侵犯著作权案
- ·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
- ·伍望生侵犯著作权案
- ·超级女生侵犯著作权案终审判决 超级女声胜
- ·首例侵犯网络著作权案宣判 孙氏兄弟被判刑
- ·北京作家状告甘肃文化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开审
- ·全国最大光碟侵犯著作权案 "盗版夫妻"被判10年
- ·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
- ·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
- ·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
- ·王锡麟诉知识产权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案
- ·粤查处一侵犯美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 ·长沙特大侵犯著作权案嫌疑人被批捕
- ·成都宣判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神奇的九寨》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