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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3)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由于推理的小前提不成立,故而导致临摹人不可能对其完成的临摹品享有著作权,哪怕是“相对独立的著作权”。那么临摹人是否不享有任何权利呢?也不是。在著作权以外,临摹人是享有一定权利的。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临摹者对其临摹品享有物权。一般而言,临摹人临摹他人作品时多使用自己的画笔、颜料、画布或宣纸等,故而临摹品的载体也应当归临摹者所有。但这种权利只是一种物权,而不属于知识产权。

   其次,临摹人享有在其完成的临摹品上注明其临摹人身份的权利。出版社、印刷厂等机构在其出版和印刷的作品复制件上大多有署名的习惯。这一方面是为了承担 因其产品(作品复制件)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也是行使复制者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临摹人与印刷厂等复制者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同样也享有 在其临摹的作品复制件上标明临摹人身份的权利。临摹人之所以享有这种权利,是基于临摹人实际实施了临摹作品的行为这一事实和临摹人对复制件所享有的物权。 当然,临摹者在处分其临摹品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注释:

  [1] 材料参见屈学军:《一起临摹品署名权纠纷案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1996(2)。

  [2] 屈学军:《一起临摹品署名权纠纷案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1996(2)。

  [3] 此为宋朝黄伯思在《东观余论。论临摹二法》中所言。转引自《辞海》(缩印本),62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4] 转引自《辞源》(修订本),258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汉语大词典》,第8卷,735页,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

  [6]《中文大辞典》,第二十七册,二二八页(11884),台北,中国文化研究所印行。

  [7]《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第1卷,45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

  [8] 参见刘春田:《著作权法实践中的独创性判断》,载《著作权》,1994(4),10页。

  [9] 参见许超:《迪茨教授论著作权》,载《著作权》,1995(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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