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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彩色图片社诉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将其为顾(5)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但被告在 为顾客加洗照片后,将加洗完成的照片在自己的营业场所悬挂、展示,因被告与原告是从事相同经营活动的同类主体,双方之间即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该种行为就 可能造成其他顾客误认该照片是被告拍摄的照片,类似一种“反向假冒”行为,从而因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一种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点在原告 起诉中所持的被告该行为导致顾客被误导而去被告处制作婚纱摄影,直接影响其经营的理由中反映的非常明确,也说明原告本意在于诉被告不正当竞争侵权。所以, 本案纠纷依不正当竞争侵权定性处理,似更符合本案事实和表现出来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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