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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对于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首先法具有工具性价值,即社会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来满足自我的某种需要,把法律当做实现需要的工具。如人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法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次,法具有自身价值,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特殊调整器所具有的自身特有的价值。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本身就蕴含理性、秩序和可预期等价值理念,这与非理主义、非政府主义、任意妄为相对立;现代社会的法更具有民主、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理念,这与专制、独裁相对立。法本身的这些价值正是人类追求法治,摒弃人治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最后,法具有评判的价值。当法所促进的不同类价值之间和同类价值之间出现冲突和矛盾时,法有对各类价值进行评判、满足主体选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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