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娘儿俩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丈夫与人同居,被判半年徒刑,如今提出离婚,还要分割财产)
“我丈夫和别的女人同居,6年来对家里、对孩子不闻不问,而现在离婚时,他却提出分割
财产。我到底该怎么办呀?”读者魏建华女士在电话中这样问记者。
魏女士说,1995年她丈夫于××开始与别人同居,2000年魏女士以“重婚罪”将于××推上了被告席,同年12月18日法院依法判处于××6个月有期徒刑。今年7月,于××出狱后提出离婚。魏女士同意,但是于××在离婚起诉书中却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从妹妹、朋友处借钱添置了电脑、空调,为了孩子还买了房子的产权,难道这些东西也都算夫妻的共同财产吗?于××说自己是无业游民,没有什么财产。但我知道他这些年一直做医药批发业务,他有车,有房,也有钱,可他就是不承认,而我也找不到证据证明这一切,我真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女儿还只是个中专生,没有完全独立生活的能力,于××是不是应该对孩子负点责任呢?” 记者日前采访了于××,他说,自己出狱后的确没有工作,没有钱,连吃饭都成问题。
对于双方在财产及女儿抚养方面的问题,北京的陈剑峰律师解释说,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分歧较大时,可以依照上述法规处理。对于女儿抚养费问题,陈律师说,“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的权利。”所以,如果魏女士的女儿仍然在校,没有工作的话,就有要求获得抚养费的权利。另外,陈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魏女士据此还有获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文摘自2001年8月18日《北京劳动午报》第7版 维权110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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