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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践中对离婚后子女抚育的执行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问题的执行,实践中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离婚时只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双方均不愿意承担抚育义务,法院判决由一方抚育,该方则拒绝不抚育而推给另一方;二是夫妻离婚时只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双方均要求承担抚育义务,法院判决一方抚育,而另一方将该子女抢走、骗走藏匿起来,拒绝交出。

  对第一种情况即双方均不愿意承担抚育义务的执行,执行人员主要是做好判归一方的思想工作。父(母)为亲生子女都有深厚感情,因此,一般来说,这种工作是不难做通的。判归方所以不愿意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有各种各样的思想障碍,执行中,执行人员要通过细致的调查,了解和掌握不愿承担抚育义务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做思想工作。对于一些出于怕带着子女不利于再婚的父母应着重讲清抚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和再婚后继父(母) 与继子女形成抚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同样保护,以及法院判归其抚育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有利。如判归方确有难处,子女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意为其代为抚育的,也可以委托抚育来解决。对于一些判归方因某种条件达不到而不愿抚育的,可主持双方和解执行,判归方提出的条件另一方愿意接受的,可当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对于一些无任何正当理由,只是出于报复对方的心理,一味地拒不接受子女,不尽抚育义务的,可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同其亲属做工作,先由其单位以行政手段促其转变态度,仍不能奏效的,也可按妨碍民事诉讼或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处以拘留、罚款。但这种方法的适用会造成不利于子女今后生活的环境。只有在另一方也能接受抚育,依法变更抚育人后再采取处罚措施比较妥当。

  对第二种争抢抚育子女的情况,执行中比较复杂一些。实践中,既有法院判决前,子女由一方抚育,判决后,领育子女一方拒不交给判归方的情况;也有判归方当庭领回子女,过后又发生另一方抢走或骗走子女而拒不交出的情况。无论哪种情况,执行中执行人员必须反复多次地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出动执行人员来个“强制执行”,把孩子从被执行方手中强行领走,交给合法抚育方。因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严格地讲,虽然将小孩交给合法人抚育是一种交付行为,但这种交付的对象是“有血有肉”的人,如果强制执行,既不利于双方矛值的解决,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同时父母双方均争育子女,说明双方对子女的感情都很深厚,双方都不愿意看到强制执行给子女带来惊吓的场面。因此,强制执行从法律上和道义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上都是不妥的。不符合维护子女利益的原则。那么这类案件如何执行?

  一是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贯穿始终。被执行方不交出子女或者交出后又抢走、骗走子女,有的是由于该当事人不懂法,不了解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的法律规定,误认为孩子由谁抚养就归谁所有;有些则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子女系本宗后代,判归女方抚养,就是归外姓所有,不能为本宗接代;有的是怕子女对自己的感情转移到新父母身上,等等。因此,要讲清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只是由于父母离婚,才不得不由一方抚育。但另一方依法仍享有监护权,仍有看望孩子、教育子女以及与子女同享天伦之乐的权利。孩子归谁抚育,法院是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况且随着子女的成长和识别能力的增强,子女自己可以在日后决定跟父或跟母生活。子女由哪方抚育,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是对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视情节对被执行方施以训诫、责令悔过,或者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将子女送归判归方。如果施以强制措施仍不奏效的,可暂停执行,经过长时间的教育或适当机会,促使被执行方自愿履行义务。这是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是解决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双方争抢抚育子女,一般来讲,说明双方都愿意独立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不会发生该子女无人抚育教育的问题。因而法院采取暂不予执行的措施,对子女的利益、对法院的威信并无损害。待父或母思想通了,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或者待子女长大有识别能力时,由他(她)们自己选择跟父或者跟母生活。当然,以上所指情况一般是在非暴力争抢抚育子女时进行的。如果发生一方聚众或者以暴力向对方抢夺子女,甚至因此双方发生争斗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对一意孤行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通双方的工作,妥善做出处理,防止类似事情再发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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