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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医生非法行医“秘方”接骨致人伤残

发布日期:2009-06-02    文章来源:法律界 作者:李莹

【案由】非法行医罪

【关键字】 土医生  接骨致残  非法行医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邦顺;受害人:尤某某

郭邦顺祖上行医,1989年子承父业,在当地从事中医中草药的跌打损伤和接骨治疗,但至今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

2008年元旦,尤某某不慎滑倒导致右小腿骨折,听人说郭邦顺擅长接骨。次日便请郭邦顺进行治疗,郭先用手把断的骨头固定,然后用自己配好的中药外敷在伤口上,最后在用夹板进行固定。尤某某经郭邦顺“土方法”治疗4个多月仍未见好转,却发现伤处的骨头向外突起一个疙瘩,于是找郭邦顺前来处理,郭邦顺却置之不理。尤某某只好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被诊断为:右腿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并严重错位。经医院采取补救措施,治疗后右小腿仍比左小腿缩短1.5厘米,伤情经鉴定九级的严重后果。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邦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获得了谅解,遂酌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民间土医生为他人进行“秘方”接骨,却导致就诊者九级伤残事故的刑事案件,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在分析该案件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非法行医罪的相关认定。

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亦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需要区分两个部分来认定,对于非法行医的行为具有故意,但是对于所造成的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或者死亡则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

在实践中,非法行医罪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如下几种:利用封建迷信行医、利用气功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行医的医疗活动、美容会所等服务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的医疗活动、具备医学知识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开办诊所等行医以及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的行为等等。而且这种非法行医的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够认定为犯罪,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事实认定:即本案被告人利用民间秘方替受害人接骨导致伤残的法律界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子承父业,在当地利用民间的偏方为他人行医治病,一直未取得行医资格,符合特殊主体的要求,同时其替被害人接骨的行为不仅没有治好骨折,反而使病情恶化,造成了右腿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并严重错位。经医院采取补救措施,治疗后右小腿仍比左小腿缩短1.5厘米,为九级伤残。这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第一种情形。被告人的行医行为是在没有取得相关资格的情况下实施的,因而表明其具有行医行为的故意,而对于损害结果显然是出于他的意料之外的,但是这也不妨碍该罪的构成,因而被告人符合了非法行医罪质和量的要件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诉讼认定: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一起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害人选择是否提起,也适用民事诉讼的和解等规定,在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人就民事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配套设施的不同步建设导致了在城市郊区以及广大的农村地区医疗设施储备极其不足,正规的医疗卫生人员配备完全不能满足当地的就医需要,乡村郎中、土医生成为了当地医疗的主要支柱,但是由于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简陋以及服务质量差等,而成为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整个医疗秩序的良好构建,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1.首先,从患者的角度来说,尽量选择正规的医疗所或者医院就诊,在就诊时需要注意该诊所是否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医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不要轻信可以通过所谓的“秘方”或者风水等迷信来治疗疾病的说法。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比如转至正规医院等,不要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同时,对于“黑诊所”等非法经营的场所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2.其次,从执业医生的角度来说,应当遵从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利用医疗的幌子来赚取“黑心钱”,否则不仅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也会让自己面临法律的处罚,得不偿失。

3.最后,从国家有关部门的角度来说,加强落后地区医疗卫生的支持力度,规范地方郎中和土医生队伍是当务之急。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6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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