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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范围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有三项: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传统民法上,物权请求权是用来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张的趋势,凡属支配权性质之权利,均具有与物权请求权相类似之请求权。著作权作为一种支配性、排他性的权利,自权利产生之日起即应当享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因此,在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中,要切实注意并充分运用著作权物权请求权来维护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物权在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手段,要求权利人对其财产权利的享有具有排他性。因此,判断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范围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享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有: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视作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以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继承著作权人和通过签订转让、授权许可合同等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等。其中,通过转让合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其在转让有效期内对转让取得的一项或几项著作财产权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因而也当然享有与此一项或几项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著作权物权请求权,该请求权可对抗包括作者等原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通过许可使用取得著作财产权的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应根据许可使用的类别区别对待。

    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仅享有使用的权利,对妨碍其使用的行为可主张物权请求权,除此之外不享有其他著作权物权请求权。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并可对抗除许可其使用的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可对抗包括原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

    此外,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的权利人如对其邻接权享有排他的支配性权利,也可以援用著作权物权请求权来保护其权利。有疑问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能成为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的范围内,能够成为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主体。

    总之,判断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范围及其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对抗力,应当根据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其享有的财产权利是否具有支配性及排他性的范围来确定。当然,应该明确,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应当受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限制,对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使用条件的人,著作权人不能主张著作权物权请求权。

卢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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