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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裁定应当说理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较广,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中均可作出,同一个案件也可能根据需要作出多个裁定。虽然裁定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但通常判决书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判决是对权利义务的实体决断,事关诉讼各方的输赢,而裁定书的制作则相对较为简单,其中不得上诉的裁定尤甚。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已生效案件决定再审时使用的文书,同样不得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文书样式规定再审裁定书列明原审案号、当事人、案由等基本情况后,即写明引起再审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是本院决定再审,在引述相应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后,即裁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原审已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对此非常不满——原先的生效裁判,凭这么一纸简单的、没有任何理由的裁定书即可中止执行,因此指责人民法院判决没有权威,启动再审不讲道理等。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原生效裁判执行、启动再审的理由。这是因为:

    1.体现审判监督程序的透明度,将再审的启动置于公开监督之下。民事诉讼应当依法公开进行,我国加入WTO后,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需要公开、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逐步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同样也经历着变革。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复查案件的程序,所以以往人民法院将生效裁判的复查作为一项内部工作,可以通知申请人谈话,也可以在完全没有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原裁判或启动再审的决定。然而近年来,这种带有明显职权主义色彩的做法,正随着人民法院日益注重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参与程度的不断提高而发生改变。目前,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申诉与抗辩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启动再审的决定。再审裁定书作为一种载体,应当将复查过程以及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理由向当事人明示。

    2.维护原裁判的严肃性,慎重地启动再审程序。原裁判在未经再审审理并作出裁判之前,并非一定是错误的。尤其在一些抗诉案件中,由于检、法两院办案同志对法律认识的不同,对利益保护价值取向的不同,都会导致案件启动再审后仍然维持原裁判的结果。所以,原裁判在未被再审撤销或变更之前,效力是暂时中止,但其作为国家的裁判文书,仍具有严肃性。如仅凭一纸简单的再审裁定即可中止执行,不仅有损裁判的严肃性,进而还会导致人民法院公信力的下降。

    3.以法、以理服人,消除当事人疑虑,提早为再审做好准备。大部分当事人接到再审裁定书时总会产生疑惑,“原裁判上不是明写着终审裁判,怎么还要再审?”而启动再审的理由在裁定书上却没有反映,于是一些当事人就会怀疑对方是否找了关系、通了路子,而人民法院进行“暗箱操作”,不敢以法、以理服人。笔者认为,如果在再审裁定书上写明人民法院对原裁判进行审查的过程,以及启动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可有效消除当事人的此番顾虑。同时,再审裁定书明确原裁判在哪些部分存在问题需启动再审,即告知了当事人再审的重点,当事人也可有的放矢地收集准备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为提高再审审理的质量做好前期准备。

    根据引起再审途径的不同,再审裁定书的理由也应各有侧重,不应千篇一律。对基于当事人申请引起的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审查后决定再审等几类引起再审的途径,事先已由人民法院对原裁判进行审查,所以再审裁定书可载明审查的过程,如申请再审人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新的法律适用意见,或原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以及被申请人对此的抗辩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为原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引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相应条款,作出中止原裁判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裁定。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所以就不存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的过程,因此在抗诉再审裁定中,写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依据(可摘要民事抗诉书的主要内容)即可。

    应当指出的是,加强再审裁定书的说理性,并非让再审裁定书越俎代庖,成为一篇再审判决。再审裁定应当着重明确启动再审的理由,即原裁判存在哪些问题,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则应当通过再审审理后,由再审裁判作出回答。综上所述,再审裁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人民法院对原裁判所作的裁判,所以其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当事人明示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

张晔军 邓海兵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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