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本劳动争议纠纷案应作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10月,经中间人介绍,被告包某与某公司副总经理余某相识,并同余某商谈好待遇条件后于2006年10月16日到某公司工作,由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2006年11月21日发放690元,12月15日发放1495元,2007年1月17日发1412元,2007年2月14日发3246元,3月21日发1435元,4月26日发1268元。原告与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仲裁时提出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2000元/月,对此,庭审中某公司提供的证人亦予以证实,故对此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包某工作至2007年3月21日被辞退,某公司为此出具“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辞职手续清单”,该清单“人事部门意见”一栏中有该公司工作人员曾某签名,“部门意见”一栏中有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签名。据此可以认定,包某于2007年3月21日被某公司辞退。包某被辞退后,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争议于2007年5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分歧】

    对此劳动争议案件应作出怎样明确具体的判决,法官们在讨论时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可。理由是:1、本案的原告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则直接判决驳回即可。2、本案的被告包某在答辩中也只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法院审理案件只能根据原告请求的事项或被告反诉请求的内容作出处理,而不应“主动”或超出原、被告的请求作出判决,否则违背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也即出现画蛇添足的现象。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本案应作出明确具体的判决。判决主文不仅包括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将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的内容写进判决书的主文中。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这种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便不受原仲裁裁决书的约束,导致双方恢复到劳动争议仲裁前的平等地位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法官必须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人民法院不能按照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的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维持原仲裁裁决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第2项已经明确规定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可见,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应将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的内容写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这样做,可以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明确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明确执行依据,便于案件的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全部事项均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能简单地写明维持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而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主文中重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内容作出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必须将仲裁裁决的内容重新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表述一遍,否则,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裁判书主文又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胜诉者又没有申请执行依据。这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司法解释精神,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张万保 桂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