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24-03-25    作者:施琦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一案,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庭审中,被告认可最后一次考勤打卡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但主张之后的一个月为学校假期不用考勤打卡,原告虽不认可被告的该项主张并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或者被告明确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未向被告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被告系于2022年2月14日原告开学时被拦在学校门外,双方劳动关系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才实际解除。原告称学校放假期间,被告作为教师也应提前返校,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22年2月14日前通知过被告提前返校,故对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自2022年1月14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子支持,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关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虽主张系被告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对于劳动者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中,双方一直在履行合同,原告并未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故对原告的该项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具体金额,根据被告的工资表,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的每月工资为8000元,被告对仲裁裁决支持的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3236.34元)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判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236.34元。
  关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
  裁判结果:
  一、原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二、原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236.34元;
  三、原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支付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
  四、驳回原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