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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发布日期:2024-03-03    作者:王可红律师

以下文章来源于豫法阳光 ,作者豫法阳光


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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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河南法院故事 传播法治中国声音


基本案情


河南省高院、省人社厅2024.1.24发布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卢某同意根据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需要从事自媒体短视频创作与运营工作,创作内容发布在自媒体平台;卢某承诺在劳动合同期内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绝不泄露本保密承诺所界定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商业秘密,否则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追究卢某相关法律责任;协议有效期间内,卢某不能且不得在除某文化传媒公司规定外,私下自主或者辅助他人做出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性质相同的自媒体运营工作;某文化传媒公司一经发现卢某违反约定,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卢某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卢某提供公司账号,卢某自创短视频并通过公司账号发布于自媒体平台。后卢某未经某文化传媒公司同意,自建与公司账号名称高度相似的私人账号,并将公司账号的粉丝引流到私人账号营利。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争议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解除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卢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卢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卢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卢某支付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30000元。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卢某应否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卢某是否应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卢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履行。卢某未经某文化传媒公司同意,自建、运营与某文化传媒公司账号高度相似的私人账号,并将公司账号的粉丝引流到私人账号,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卢某不得私下自主或者辅助他人做出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性质相同的自媒体运营工作的条款,侵犯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利益,已经构成违约,卢某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卢某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数额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支付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以填补其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是,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劳动者的职务、收入、过错程度、违约行为持续时间、违约所获利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缔约地位和权利义务分配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从而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最终酌定卢某应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双方要遵守相关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更应按照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今社会,数字化传播方式的改变给新媒体带来了更多发展机遇。为了加大业务开拓力度,部分自媒体公司可能会拥有多个不同的自媒体账号,由员工负责具体运营,这些自媒体账号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公司的自媒体账号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合同保密约定,违背忠实义务,应当结合其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依法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责任。


来 源:河南高院民一庭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张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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