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24-03-25    作者:施琦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琦,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执法大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因未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无法胜任辅助执法工作,后经调整岗位,仍无法胜任文字撰写等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阳**执法大队有权将原告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原告被退回后,被告**公司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情况下,单方解除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尽管被告**公司主张系因原告无法胜任工作岗位解除,但其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每月应发工资为3213.78元,则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赔偿金为3213.78元/月*2月*2-12855.12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向本院提交其未休年休假的证据,且被告**执法大队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享有的正常节假日休息、休假及请假等权利均得到保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855.12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