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24-03-25 作者:施琦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诉到本院。申请人要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3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0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施琦、邓*鑫到庭参加了审理,被申请人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本院已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履行过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针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5068.97元、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793.1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186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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