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以何种诉讼方式解决
原告邱某,上栗县人。
被告上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1979年9月29日,原告响应政府号召在原上栗公社计划生育办公室实施了结扎手术,术后伴有腰痛、头痛、乏力等症状,很难从事重的体力劳动。2003年10月21日,萍乡市计生委、萍乡市卫生局组织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组对原告的计划生育后遗症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属计划生育造成的痛性结节。2004年7月29日,经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鉴定,原告痛性结节需继续治疗费6000元左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5万元。
【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邱某实施结扎手术后,经萍乡市计生委、萍乡市卫生局组织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组鉴定为节扎后遗症。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及《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计划生育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一、被告上栗县计生委支付原告继续治疗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是因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后遗症,计划生育强制措施属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商事案件系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争议,行政诉讼系非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争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有:①两者的任务不同。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是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诉讼任务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②两者原、被告是否都有起诉权不同。民事诉讼作为平等主体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任何一方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都可以行使起诉权;而行政诉讼则不同,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被告应诉,不能起诉当原告。③两者原、被告能否处分自己的诉权不同。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而行政被告不能处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④两者能否适用调解不同。民事诉讼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除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地位并非平等,只有原告才能提起诉讼。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政策,计划生育节扎手术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限制人口过速增长而针对特定人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计划生育节扎手术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非制裁性和可诉性。在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如果计划生育节扎手术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求偿,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或补偿,或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该赔偿可适用调解。
作者:张广炎 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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