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借款是否失去诉讼时效
原某供销合作社职工刘某与李某是双方关系较好的同事。2001年间,因还债之急,李某向刘某提出借现金5万元,刘某见同事有困难,慷慨解囊。李某钱到手后不几日,便与妻子外出了。刘某看到李某房屋未上锁而人又不知去向,她四处打探,李某好像在人间突然蒸发。出于好心帮李某看门,也出于自己的借款,刘某索性搬入李某家居住,这样一住就是6、7年。今年李某回家,见刘某住在自己的家中,问其原因,刘某拿出5万元借条让李某还钱,李说:“借你5万元是事实,但已失去了诉讼时效,该钱还不了了”。
(分歧)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双方能自愿达成偿还协议,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从权利受到侵犯时起,诉讼时效为2年,刘某出借5万元现金给李某已经7年了,见李某规避还款,却住入其家,坐船等水,错过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偿的保护期。退一步说纵然李某长期不见下落不明,也可以采取公告传唤形式,而刘某坐失良机。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刘某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刘某与李某双方关系较好,李某借款在离家出走前后都没有表明或透露不会还款的意思,刘某也未听到这方面的信息,由于无法联系,几年来,他并不知道李某会拒绝还款,作为原先要好的同事,更不会“应当”知道李某不还款,只当李某在外不顺。再者刘某以看房为由搬入李家等李回来还钱,也说明刘某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刘某可以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令李某偿还刘某5万元并承担利息。从另一角度上说,对李某这种人,法律也不应放纵,要体现公平、正义。
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易新华 胡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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