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关于刘某“偷练他人车辆”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刘某,男,1984年2月生,在郑州某公司打工,半年前在郑州某驾校取得驾照,由于拿到驾照后自己无钱买车又“手痒”难忍,遂观察起自己所住楼下有车的白某。白家有一学生每天需要白某开车接送其上下学,晚上八点准时回家吃饭、休息。白某的车子就停放在楼下,白家人此时不再用车。经过两个月的观察,刘某从一商贩处买到一把开汽车锁的“万能钥匙”,每晚八点半准时“从家”出来打开白某的汽车开始“练习”,十点半准时将车送回原处。持续了将近3个月左右,后在白某临时有事去开车时发现车子“丢失”,白某立即报警,刘某在送车时被抓获。据刘某交代,在偷开白某车辆的期间有次白某的车没有油,自己还给车加了满满一油箱油。

    分歧:观点一:刘某构成盗窃罪;观点二,刘某不构成盗窃罪,刘某仅构成对他人财物的一种侵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盗窃罪的前提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上看,刘某并无以非法占有白某的车辆为目的,只是为了自己练习开车技术,从客观上看,刘某练完车后又将该车停放在原来的车位上,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动机目的。其次,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四款的规定中:“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定为是犯罪。”

    从本案例中可看出刘某的行为无上述解释中罪名构成的任何一种,按照“疑罪从无”的立场出发,刘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一种侵权。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张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