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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

发布日期:2010-01-13    作者:任济舟律师
   案情简介:甲和乙在路边看到A公司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运转工。工作时间:四班三运转。工作地点:B公司。工资:680元/月。缴纳养老保险。甲和乙经过面试体检合格后,到B公司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甲和乙发现B公司同岗位从事同样工作的工人的待遇不一样。B公司从事同样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全相同,但是工资却比甲、乙高。B公司的运转工1000元/月。B公司的工人还有其他福利待遇,甲和乙都没有享受到。于是,甲先申请辞职并依法提出劳动仲裁,乙随后也提出辞职同时提出劳动仲裁。
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甲和乙委托后,认为,A公司和B公司存在多处违反《劳动合同法》之处,不仅仅是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A公司还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但是,甲和乙手中没有相关证据,存在较大风险,并告知甲和乙。甲和乙愿意承担诉讼风险。任律师代理甲和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任律师提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等数项仲裁请求,将A公司和B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请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甲和乙没有相关证据,任律师当庭反驳,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虽然任律师在庭上讲事实,说法律,但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劳动仲裁委员会保护了甲和乙的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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