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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发布日期:2010-03-08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方翔与周莉系外地人,两人在青岛打工相识,后一见钟情,感情迅速升温,于2007年3月开始共同租房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方翔由于工作努力,升职为公司管理层,收入大幅增加,身边追求的女孩也变多,方翔开始与多名女孩关系暧昧,对周莉的感觉也逐渐冷淡,最终向周莉提出分手。周莉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已经把两年青春给了方翔,还为了方翔打过胎,况且自己也无力支付高昂的房租,遂不同意分手。方翔担心周莉一直纠缠下去,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方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居在当今社会已经相当普遍,很多年轻人为了享受自由无拘束的生活,或者为了了解一下对方是否适合自己,或者是迫于都市生活的经济压力,选择了非婚同居。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因同居或试婚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女性因试婚受到伤害来寻求法律保护的案例比比皆是。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要审理上万件与解除同居关系有关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通常我们认为,既然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运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好合好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情形也是如此,法院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通常都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端,应该如何解决呢?该条款进一步规定:“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第三,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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