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房子没住,业主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吗?
发布日期:2010-06-07 作者:110网律师
(惠州专业律师胡丽琴咨询电话13528099456)
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赵某
案情:赵某购买了惠州河南岸的一套房,收了房门钥匙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之后因举家出国,房子就没有住人。半年后,赵某 回国发现,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告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赵某觉得很冤,这半年自己没住房子,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分析: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是要维持、保证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业主将物业建筑物专有部分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电梯、共用照明、消防等仍要维持。因此即使房子没住,业主也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
房屋质量若有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债务的抵销。
(惠州专业律师胡丽琴咨询电话1352809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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