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乙夫妻先后死亡,没有遗嘱。甲乙共有丙丁二男和戊女,丙男早于甲乙死亡,留有一女己。
乙先于甲死亡,当时未发生继承,在家死亡之后,丁男要求继承全部家产,理由是按照农村的规矩,兄长丙已经死亡,留下的女儿不能继承,姐姐戊是女人也不能继承。‘
姐姐戊的意见是,在甲乙生前,尽到了赡养老人义务,依据继承法应该继承甲乙的财产。
侄女己没有意见,听从叔叔和姑姑的。
本案中,兄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他的直系晚辈亲属有代位继承权,能够继承属于他的份额。
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男女的平等继承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丁己应该平均继承遗产。
经过法律分析之后,通过与三方当事人协商,最后进过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房子归姐姐戊所有,戊拿出对等的货币给了另两方。
法院依据此协议,做了调解书,三方签字,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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