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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110不出警,到底能不能让警方赔偿?-西安律师胡俊峰

发布日期:2010-09-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某日凌晨3时许,尹某商店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在街道对面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某、程某,当他们发觉有人行窃时,立即拨打了110电话向警方报案,前后两次打110,但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约半小时后,贼人将盗窃物品装车驶离犯罪现场。尹某被盗的货物价值超过两万元。对一个小店来说,可谓损失惨重。
那么,公安局不出警造成尹某遭受两万余元的损失,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西安律师胡俊峰认为:我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此,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局在本案中,两次接到110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对尹某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尹某货物被盗而遭受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尹某有权向警方主张赔偿。但是,尹某没有派人值班疏于防范,对财产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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