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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0-09-29    作者:110网律师

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康建龙律师
作为即将毕业走向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学校会给每一名学大学生一式三份的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也称三方协议,全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协议由国家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由毕业学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三方签署,明确了三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该协议是依据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
就业协议产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带有浓重的行政指令色彩。当时没有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所有高校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毕业生无需为找工作而东奔西走。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的基本情况;第二、就业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到单位报到时间、违约责任等;第三、三方的签名或盖章。就业协议目前在我国还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比如可以作为国家对大学毕业生的各项优惠的扶持政策的依据、档案户口的转移存档也及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依据。
由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三方就就业意向达成的初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就业协议应当属于预约合同,是为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预约。
关于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预约合同,和待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只要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01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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