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8658号
原告乐清市高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后西岑村。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震宁,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盛邦国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阜丰路南委93组。
被告考尔斯和蓝默尔有限公司,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维也纳市舒曼街31-39号。
法定代表人恩斯特•格迈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清市高柏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高柏公司)与被告考尔斯和蓝默尔有限公司(简称考尔斯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震宁,考尔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娜、陈学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柏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注册域名krausnaimer.com.cn、krausnaimer.cn(简称争议域名)并正当使用至今。2006年3月9日,被告针对上述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我公司持有的上述域名转移给被告。2006年5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我公司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不当之处。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我公司对于krausnaimer.com.cn与krausnaimer.cn的域名权利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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