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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虽不明,事故仍获赔

发布日期:2010-11-20    作者:110网律师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的付XX,来深务工,2010321日,许某驾驶粤B/G26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宝安大道福永桥和路口,与骑乘电动自行车的付XX发生碰撞,致付XX受伤,经抢救无效于41日死亡。事发现场有红绿灯且运转正常,交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许X、付XX哪一方有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交警部门遂仅作出“责任无法认定”证明一份。本律师接受了死者亲属的委托后,依据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应确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遂将案件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11月,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0)深宝法民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车主许X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共赔偿死者亲属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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