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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深圳A公司聘用员工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均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无法证明试用期的缺陷和风险。后因深圳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聘一人事行政岗位的员工杨某。杨某是法律专业毕业,有较好的法律维权意识,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且无法证明试用期。因此,杨某以A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及时支付上述补偿金而需额外支付的25%补偿金。
律师办案经过:
何带勇律师经分析后认为: 除非A公司能够找到与杨某有试用期约定的证据,否则A公司在仲裁中将极为被动。经律师指导和证据完善,A公司找到杨某在试用期转正前的转正考试试卷一份等相关证据。同时,在仲裁庭庭审中,何律师又诱导出杨某自身说出其入职A公司后前三个月工资为2500元,三个月以后为3000元,从而与杨某的入职面试表上A公司人事经理的批复相吻合。
结果: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裁决A公司胜诉。
(注: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和纠纷处理完毕后,何带勇律师均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性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指导和帮助委托人注意防范、控制和化解相同和相类似的法律风险,从而避免了某些律师只顾接案,对委托人的纠纷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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