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大律师代理夏先生提起债权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一:周先生,男,汉族,1953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二: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71400元;
2.要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99912.96元(暂按年贷款利率5.31%计算至起诉日);
3.要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被告二因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周转需要,于2008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98000元,2008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173400元(借款合同同时约定161800元为借款期间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应于2009年3月19日一次归还,被告三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章。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欠款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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