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风险大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罗军民
年逾花甲的金先生因房产之争在办公室等我,言谈中得知:金先生是援疆知青,早年丧偶,育有两女,均在上海工作。2002年春节金先生回沪探亲期间看中一套商品房,因购房需银行贷款,长女金凤提议父亲借用自己的名义购房能使用利率较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先生表示同意。房屋交付后,金先生聘请装修公司对房屋装修,并委托女儿金凤对外出租,嗣后离沪回疆。2007年金先生以女儿金凤名义提前还清了贷款。2009年9月,金先生退休回沪定居,要求女儿金凤交付房屋并变更产权,而女儿金凤不同意。花甲之年,女儿竟跟自己抢起了养老房,为讨回产权,金先生委托我将女儿金凤告至法院。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我多次联系金凤,希望能居中调解。金凤强调:购房款虽大部分由父亲支付,但父亲当时明确款项是赠与她买房的,所以她才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支付后期房款。并且产权证登记在她的名下,从购房到诉讼前,父亲对产权登记在她名下一直都没有异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是她金凤所有而不是父亲的。
因调解无果,法院如期开庭,案件争议焦点:究竟谁是真正的购房人?弄清楚了这个问题,就能确定房产权属。作为原告金先生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房屋是金先生购买,产权应归金先生所有。首先、购房前,金先生对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查看并与开发商表达了购房意愿,价格是金先生与开发商协商后按九五折定下的。其次、购房款是由金先生支付的。首付款全部由金先生转帐支付开发商;因金凤可使用其公积金贷款,当时出于购房成本考虑而借用女儿金凤名义购房并用其公积金贷款,嗣后金先生已将贷款余额全部电汇金凤还清了贷款。另外、房屋装修合同是金先生签订的,装修款也是金先生支付的,房屋租金收益也由原告实际获取。以上事实证明房屋购买人、所有权人系原告而非被告金凤。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由原告实地查看,价格由原告与房产公司商定,购房款由其支付,并且房屋装修合同由原告以所有权人名义签订并支付装修款,租金收益也由原告实际收取,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证言,足以证明房屋由原告购买。原告虽以女儿名义购房,客观上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限制,并且贷款大部分已由原告支付。被告金凤辩称房屋系自己购买,购房资金系原告赠与,现原告明确否认赠与一说,且原告次女金燕也明确表示当初父亲仅是借用金凤的名义购房,并未说出资为金凤购房,被告金凤对自己的上述辩称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其主张。2010年2月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金先生所有,金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要回了养老房。
律师提醒,现处房地产调空时期,购房者如为减少首付成数及获取优惠贷款利率借名购房,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应予谨慎。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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