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卖房后继续占用配套设施 法院判侵权限期搬离
发布日期:2011-03-18 作者:李仁正律师
因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刘某便于2010年5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排除妨碍,将房屋内物品搬出讼争房屋,并将配套的自行车库归还给刘某。
法院判决:
以该车库随住宅房屋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为依据,限令李某在1个月时间内搬离。
律师点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李仁正律师认为:底层自行车库虽然没有在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中,但结合最初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自行车库应当是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其房地产权利应随住宅房屋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因此,李某的行为妨碍了刘某行使其房地产权利。因此,法院作出给予李某1个月时间搬离期限的判决。
(本文作者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李仁正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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