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假的身份证入职,发生工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上海的一家生产型企业,拥有员工一千多人。A公司在招工用工方面非常规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外地户籍员工缴纳综合保险)、按时发放工资,加班工资也从不拖欠。但A公司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外地员工李某是2008年6月到A公司工作的,A公司跟李某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办理了缴纳综合保险手续。2009年5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了食指。A公司及时送李某到医院就医,并在一星期内为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2009年9月初,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出来了,确定李某因工致残程度十级。A公司在为李某办理工伤理赔的过程中被告知,李某的身份证件不符,不予理赔。A公司才知道李某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是别人的,A公司为李某办理综合保险时也是用李某提供的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因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综合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李某的工伤赔偿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例分析:
员工入职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用员工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如员工发生了工伤,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A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由于A公司为李某办理综合保险时是用李某提供的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规定,以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综合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时就应该由A公司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员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或假的身份证入职,发生了工伤,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由于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此,很多用人单位肯定觉得冤枉。我单位非常正规的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地用工——跟员工签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了工伤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由于员工个人的欺骗行为——提供他人的或假的身份证,导致保险不予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这个过错应该在员工方,怎么还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呢?国家有关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制定了法律法规,对于本案中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我们用人单位要做到规范用工、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就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用工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合法操作,这样才能真正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律师提醒:
本案例是典型的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核实员工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一个案例,公司依法规范用工,但因核实身份证上存在漏洞,导致公司为员工缴纳保险后仍然要支付工伤赔偿金,增加了不必要的用工成本。所以,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还应注意小细节,如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录用员工应核实员工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
本案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黄智君律师代理,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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