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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盗窃岳母6万元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的女儿系夫妻关系,郭某某夫妇一直居住在郑某某家并与郑某某共同生活。2009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郭某某发现郑某某将钥匙遗忘在家中,遂起盗窃念头,就乘家中无人之机用郑某某遗忘在家的钥匙,将郑某某卧室桌子抽屉打开,将郑某某存放在抽屉内的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及身份证盗走,随后在银行将存单上的本金60000元及利息745.52元人民币取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60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系女婿与岳母关系,婚后长期共同生活。被告人趁岳母将抽屉钥匙遗忘在家之机,盗走存折取出6万余元挥霍。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亲属之间盗窃作明确、特殊的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由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亲属之间盗窃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分歧很大。

一、本案是否按犯罪处理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系女婿和岳母的关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但由于被告人婚后长期和岳母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家庭成员,可以说被告人系“上门女婿”。因此,被告人在家中盗窃岳母的钱物属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那么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呢?

由于盗窃罪的危害性大小主要体现在数额上,因此首先从犯罪数额看,本案被告人趁被害人将钥匙遗忘在家中之机,将被害人卧室桌子抽屉打开后盗走存折,取出本金及利息共计60745.52元人民币后挥霍。按照河南省的盗窃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本案的盗窃数额超出标准1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从被害人的态度上看,被害人报警后,得知系自己的女婿所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辛苦经营维持家用,但却遭到亲人的背叛,身心大受打击,不能原谅被告人的行为,极力要求司法机关判处被告人重刑,且态度十分坚决。综合本案情况,确有必要按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如何量刑

对于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如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仅规定“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至于如何“区别”则未作详细规定。那么面对此类情况,究竟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笔者认为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从本案情况看,虽然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量刑。但考虑到此案当事人双方的特殊身份,即上门女婿与岳母之间的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人盗窃岳母财物,属“偷拿自己家的财物”,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法院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是合适的。

焦作中院 刘志雷 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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