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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价”保多少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5月6日,原告张某与其客户杨某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客户杨某从原告处购买一台机器设备,价值30 000元; 2009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某快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约定由被告将该机器设备托运到杨某处,运费150元,收货人为杨某,被告提货时,发现托运设备摔坏,当时就拒收了。随后,损坏的设备通过被告返回郑州,此被摔坏的设备至今仍由被告保管。于是原告一直向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 000元。

被告快运公司辩称,原告托运货物时已保价1855元,从保价的金额足以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是1855元;按照合同法规定,被告最多按照最高保价赔偿原告1855元。

问题

1、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货物运输损失怎么赔偿?

2、本案被告是否应当赔付原告货损,按保价额1855元赔偿还是按实际价值30000元赔偿?

答案及评析

1、货运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赔偿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针对赔偿的具体数额也是群众十分关心的。货物承运人就是为客户运输货物,货物价值大小不一,而运输本身就是一种具有较大风险的行业,如果针对每起货运损失事件都要求承运人全额赔偿,将给货运企业生存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故在运输行业中产生了保价制度,保价就是货物的保证价值,也可称为声明价格,所谓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

2、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将设备从郑州运至杨某处,被告向原告出具《货物运单》,该运单记载:收货人为杨某;数量1件;基本运费143元;货物名称为设备;保价费为1855×0.03(应为0.003)=6,原告在托运人处签名确认,表明原告同意了运输协议的内容及保价条款,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另外也可以看出,保价运输的形成有三个步骤,即先确定声明价格,然后填制运单,再缴付保价费。保价费等于保价金额乘以货物是用的保价费率。本案原告的货物虽然价值30 000元,但其只声明了1855元,保价费为6元,关于保价条款属于合同约定的条款,应受法律保护,故被告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声明价格,即被告赔偿原告的数额为1855元。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有对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项进行如实申报的义务,其不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价值,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风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设备款30000元,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得到支持。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刘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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