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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合同的一种,由合同法予以调整和规制。由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由借贷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确定,没有金融借款合同那么规范,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很难厘清。现将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及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作以粗浅分析。
一、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间问题

借款人如果约定有归还时间,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没有约定归还时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应该给予借款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如果对利息有约定,法律对利息的约定有最高的限制。也就是上有限制,下不保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当然,如果借贷双方明确了哪个银行,则以双方确定的为准。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乡亲邻居之间,这些人关系大多要好,常常有无息借贷的情形。如果双方约定了使用期限,超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或者是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出借人催要不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给付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三、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就借款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但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无效,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合同无效,还有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非但该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借贷双方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天以下的拘留,并收缴非法活动的财务或非法所得,严重的出借人还有可能被牵连到犯罪当中。

四、出借人的催收问题

借款催收要及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并且应该给借款人一定的准备时间。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时间,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如果你在这个两年内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向法院起诉,你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保护,除非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就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了一定的事由,使以进行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当然诉讼时效还可以中止,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民间借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必须是合法的。

2、 借据名称规范

借钱给他人时,借款人出具的借据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 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

因此,当你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3、 关于借贷利息问题

一般来说,朋友间的借贷关系都会不要求利息,只归还本金。但如果借条中约定了归还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内没有归还,那么逾期归还,出借人在这以后的时间可以主张逾期归还的利息,一般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约定了利息的,借贷利率要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然,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显然,高利贷超过4倍部分的利息是难以得到支持的。如果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在借款时扣除利息,如果扣除了利息,应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确定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4、还款期限的约定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但应给还款人一定的准备时间。

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5、 借款人的主体及身份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出借人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借款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出借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到时起诉的话,借款人可能不承认。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出借人一定要明确借款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出借人不对借款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行为弄清楚。

另外,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这是个技巧问题。

6、 关于夫妻共同借款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的情形,当出借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偿还时,未直接出面借款的一方往往会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拒绝偿还。简单的说,借钱时最好要求两夫妻签字,这样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管有没有离婚。否则如果只有一方签字的话,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问题。

7、担保问题

如果借款数额较多,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8、 借条的内容

借条的内容应该全面、具体,明确。1、借据的标题是借条。2、借款人要明确,是实际向你借款的人,不能由其他人代为签名,如果一定要代签,也一要找代签人出具委托书或者要求代签人承担担保责任。3、写明金额,大小写都要有,金额前后不要有空格,注明对方借款用途。4、表明款项交付方式,比如说转账,还是以现金的方式。5、还款时间。6、违约责任。

岚皋法院 龚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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