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和劳动合同未保管好之风险
发布日期:2011-05-03 作者:110网律师
A、公章被偷盖,公司无奈支付莫须有的工资
一、案情介绍
A大学毕业工作几年后,就有了创业的欲望,就开了个软件开发B公司。2010年3月初在网上招聘了一位C博士,C博士当时还在美国,因为遭遇金融危机,失业后也想回国工作,双方在网上沟通不错。2010年3月30日C博士就回国了,但先回了河北老家,4月15日才正式从北京飞到上海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万元。A第一次开公司,比较大意,也没有法律意识,把公章就放在抽屉里,也未上锁。C因为工作原因自己也拿过公章盖章。2010年6月16日有个推销信用卡的人上门推销,因为要求工作时间满3个月,C就打印了个工作证明并私自盖上公章,却把入职时间提前写到2010年3月15日。公司一直经营不佳,2010年7月初A因为家里出了事故飞回老家也无心管理公司,A就发邮件给C希望其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另找工作。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发生争议,C博士就于当年10月初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到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3.15-4.15的工资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输了,A才想起请律师,我作为一审的代理人对A仲裁中的不利陈述也无法推翻!
二、庭审纪实
庭审中我方对工作证明提出以下异议:
1、开具工作证明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办理信用卡的需要。这点被对方否认。我们也无法找到办理信用证的业务员来出庭作证。
2、C博士3月30日才从美国回国,邮件中也说明是要求C回上海工作。怎么可能从3月15日就开始为B公司工作呢?并且C 的代理人也认可C回国后先去了河北老家。一审中对方提供了一封A请C搜集一些美国的行业信息和资料,证明C虽然3月30日才回国,但是回国机票不能证明工作起始时间,C在美国就已经受B公司的雇佣。
3、公司每个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C博士4.15-6.15日两个月的工资。按照常理,公司不可能不发前面的拖欠工资而足额支付后面的工资,C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公司主张过要求支付3.15-4.15日的工资。据此可以间接证明C博士实际入职日期是4月15日。
三、一审结果
一审法官就依据盖章的工作证明和电子邮件支持了C博士的请求,对我们提出的异议均未采纳。要求B公司支付C博士3.15-4.15日工资,让A觉得非常冤屈,也对司法失去了信心。
双倍工资差额因为仲裁认可了A发给C的一封邮件,A承诺会给C签合同,没有支持C的双倍工资请求,C也没有起诉,法院就没有审理这一项请求。
四、律师评析
案子一审输了以后,我也进行了深刻反省。到底输在哪里?也许我不该认可那封电子邮件,也许是书证的证明力太强了。给公司的警告就是,公章一定要保管好,最好是锁在保险柜里。否则就是钱的教训!
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窃,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以下简称L司)是国营单位改制成的有限公司,两个股东都已退休,公司之前有些外包业务,最近半年因为股东身体不好就处于停业状态,但因为要承担办理之前国营单位遗留下来的协保人员退休事宜,还不能注销公司。公司有个老员工W也是之前国营单位的,在L司岗位是办公室主任兼采购,其实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就是偶尔办理社保和买办公用品,公司两个股东加W只有3个人。W的劳动合同是从06年开始续签到他满56岁,L司这么签是考虑到W可以自56岁领取失业金至退休。由于L司实际不经营了,也不需要这个岗位,便口头告知W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但W不服,并趁公司无人时把自己的自06年签订到2010年10月份的固定期限合同窃取了。L司去报警,警察说不涉及财产不予立案。不久L司就收到仲裁申请,W要求L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司仲裁时未请律师,庭审中因为不懂劳动法就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知道有1年时效抗辩,结果仲裁支持了W的全部请求。一审L司委托我代理。
二、庭审结果
1、判决双倍工资差额过了1年时效,不支持W的这个请求。
2、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官认为: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超过1年未签合同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认为法定代表人在仲裁时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审否认不予认可。虽然我在一审中抗辩签订合同是公司的自治行为也无法强制执行,但都没有得到认可。
三、律师评析
本来是固定期限合同,因为被员工窃取,现在变成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公司来说风险很大。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非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情形,可以合法解除外。其他情况解除将承担违法解除双倍赔偿或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巨大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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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葛弋慧,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咨询QQ:144705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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