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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党中央这次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具有时代性,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好这一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对于我们提高思想认识,澄清模糊观念,指导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合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背影及其意义,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着重讲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行工作中的九个方面的运用,其着重点实际上是解决理性认识充分运用到实践中的问题。重点解决在执行工作中碰到大是大非的问题时如何面对、执行过程中的司法为民服务的理念是否强化、是否兼备了人性化的执法、是否结合立法机关的执行程序修改开展执行工作以及对审判执行中等的一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九个方面的看法。全文共7100字。

【以下正文】:

理念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命根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政法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解决自身存在突出问题的内在要求,必将对我国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应对新形势要求加强法院建设,保持法院工作正确方向、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不仅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丰富内涵,更要把社会主义理念落实到法院各项工作之中。任何事业、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正确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都提出过不同的政法工作指导思想。但是,相对以前各个时期的各种提法,中央这次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具有时代性,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从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明确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系统而全面地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方方面面。这些内容和要求都是在深入研究当前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有别于西方的法治理念,更加注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和国民素质的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好这一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对于我们提高思想认识,澄清模糊观念,指导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都具有重要作用。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在我们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活动中,应该重点解决以下突的出问题:

(一)重点解决思想意识问题,在大是大非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前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如果法官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司法权为谁掌握、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盲目崇尚西方的法学理论,脱离我国的司法实际,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公正解决、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增加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弱化司法功能,损害司法形象,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法官必须在思想上树立政治合格的观念,在行动上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保持浩然正气、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始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之路。

(二)重点解决思想感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是人民申张正义的地方,全体工作人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法官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人民群众要有感情,牢记胡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坚决克服冷、横、硬、推和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案难办的官僚作风,像宋鱼水和金桂兰那样,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充分吃透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多做执行的和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执行中的答疑工作,多做释明法律工作,扩大共同点,缩小分歧点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的关爱和人性化的服务,努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三)重点解决就案办案问题,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它不同于西方法治理念的关键之处在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服务的,它与党、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司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不能“独”行其事;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此,法官应当摒弃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拓性的完成任务,做创新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视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态,正视我国改革开放不足30年的短暂历程,正视人民群众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还比较薄弱的现实,正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和文化差异,在吸纳西方法律成果方面,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和政情,谨慎行事,稳妥推进,逐渐吸收利用,切忌消化不良,努力避免就案办案引起的高上诉率、高上访率、高申诉率和高再审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宁事息,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作出不懈的努力。有的案件(虽然为数不多),案件已经执结多年,但被执行人常年累月申诉、缠诉,不管申诉、缠诉的人有理、无理,我们都应密切关注,将案件交到责任心较强的审判人员专门进行调查,将了解到的情况及初步意见汇报,由审判委员会集中讨论,对裁判、调解过程中,确无实体处理以及程序上的错误的,就要坚持原审判及执行的正确做法。并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答复申诉、缠诉的当事人。对在裁判、调解过程中确有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对执行不当的,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纠正错误的方式,采取大众公认的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执行。2007年以来,我院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件件抓落实。长年以来困扰法院、严重干扰法院办公的申诉、缠诉现象了无踪影。

(四)在执行工作始终中贯穿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案、树立平等对待当事人的理念,不分性别、种族、贫富、职业、信仰等,都应以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做到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搞对待熟人、朋友、有身份、地位的优先执行,否则拖后执行的区别对待主义;对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不管其地位、身份等,坚决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中要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对于执行的法官来说,维护法律权威和维护法院形象是一致的,既要求执行法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铁面无私,善打硬仗,又要求执行法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的综合素质,自觉模范地遵守法律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服,百姓的认可,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五)重点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客观事实,其中原因非常复杂。但是,人民法院应该多从自身方面查找原因,狠练内功。首先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作风和纪律素质,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能力,促进执行公正,保证执行工作人员不出问题。其次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找出本地区目前“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结案率。三是加强执行力量,认真清理执行积案。我们要抓住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的契机,加大执行力度,完成好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四是逐步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专题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在党委的统一牵头下,与公安、工商、城建、土地、房产、金融、新闻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发文,明确职责,互联网络,协同“作战”,整合公共权利,优化公共资源,使众多职能部门联起手来,形成合力。如我院在执行一宗县政府申请执行的土地征用案件中,该案为县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偿征用几个自然屯的近河边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兴建电站的水库用地,部分同意征用并办理了相关的征用手续。但有数十户不同意办理征用手续,政府派出大量工作人员多次做说服工作仍有效果。其中有人公然张贴大字报宣称集体暴力抗法,县政府遂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针对被申请人人员众多,对立情绪和矛盾冲突比较大,法院立案后专题向县委和人大汇报预案,取得了县委和人大的支持,派出了公务员、公安、检察、司法、武警等部门人员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经过多警种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被申请执行人慑于法律的威严而愿意将土地交由政府征用。法院要建立起功能强大、内容详尽、查询方便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准确、完备的赖账单位和个人的综合信息,并积极与邻市、省内、国家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为在更大范围内更加方便地开展执行工作、最终彻底解决“执行难”做好前期基础工作。

(六)精确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后涉及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的内容

为更能体现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相关的立法部门对一些法律、法规在执行程序及要求上作了较大修改,作为执行法官要精确领会把握,准确运用到执行实践中来。

1、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六)项、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明确规定的针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再预交案件申请费,案件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作为执行法官要在工作实践中注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杜绝与申请人在办案中“打三同”、由申请人预交案件申请费等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2、精确领会把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法律制度修改和增加的条文,准确运用到执行实践中来。

为了完善再审、执行制度,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民诉法就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对执行法律制度修改最大,增加和修改的规定就有11条。主要有以下内容需要我们去贯彻执行:

1、新法第二百零一条增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保留了第一审法院管辖的规定,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执行法院,有利实现债权。

2、新法第第二百零二条增加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制度,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还规定了异议的处理程序,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样的规定规范了执行行为,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一是明确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二是明确规定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即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就可以请求变更执行法院;三是明确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时期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还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究竟采取何种处理方式,由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公正执行的影响,也使当地法院走出人、财、物受制于政府,对涉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案件碍于情面而不敢执行的怪圈;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赋予了案外人通过异议和诉讼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异议应先由执行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新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只规定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的做法,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从而为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提供法律依据。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有利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利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4、新法第第二百一十五条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两年。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定位为时效制度,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理念。

5、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三十一条分别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等,在方式方法上强化了执行措施,采用多种法制手段来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七)抓好刑事案件的罚金刑的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自1997年现行刑法实施以来,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类案件中广泛适用,其在遏制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上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但罚金刑实行以来,大多只重视案件宣判前的动员缴纳,而忽视判决生效后的缴纳执行工作,导致大量的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以罚金刑的作用来震慑犯罪。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的罚金不能收归国库,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国家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仅以我院为例,自1997年以来,判处罚金刑以后,没有交纳亦没有纳入执行程序追缴的罚金多达3百万元之巨。一个人口不足20万人的小县尚且如此,由此可窥知全国该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因此,规范罚金刑的缴纳执行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八)积极促进执行和解,推动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部司法解释是执行和解的法律依据。

促进执行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矛盾相对集中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重视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强化和解结案。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不和谐的因素,双方才进入公力救济的诉讼和执行程序,而如果我们所采取的执行方式方法不当,那将使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雪上加霜,有的案件执行结束了,而社会负面影响扩大了,社会负担加重了,这不是我们执行的初衷。目前,实践中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尚不具有普遍性,执行和解结案率还不足20%。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和追求执行和解,充分发挥其对钝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第一,思想上要克服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应以维护一个和谐、安宁、愉快的社区生活环境为己任,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一段时间以来,有的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偏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在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中,要切实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到依法支持和保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来。”其实在国外,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的最佳效果。日本著名学者山本敬三对机械适用法律的主张更是作出了直截了当的否定,“所有的法律判断都是通过把具体的事实套入作为前提的法律规范中,由此逻辑地推导出来的这种机械的法律适用论,在今天只剩下历史意义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就不能简单的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这是极其有害的,有违人民司法的功能。法官应当本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出发点,多做思想工作,努力促进执行和解,将矛盾冲突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预防暴力抗法,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要讲究方式方法。在执行环节,一般双方对立情绪比较激烈,法官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不要轻易放弃促使双方和解的努力。在具体执行措施上,采取灵活的方式,刚柔相济,以柔为主,以刚为辅。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应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努力为冲突双方提供沟通的渠道和平台,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以积极而平和的心态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在和谐友好的气氛中,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

(九)重点解决审判监督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和执行,执结案件的质量如何,关系到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是否信服,关系到矛盾纠纷是否得到彻底解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六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即发回重审或全部改判案件、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再审后改判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上级交办或转办案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执结的全部案件逐案评查;对评查结果逐月通报;对通报出的问题兑现奖惩;以每月案件评查结果为依据,建立《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以《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为依据,考核、奖惩、使用和晋升法官,对法官办案实行终身追究制,使法官时时小心,处处谨慎,思想上防微杜渐,行动上不越雷池,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自觉做到“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监督水平。

作者:黄祖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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