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视为自动离职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理因历史遗留问题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劳动者离开单位被单位作出“视为自动离职”的相关决定后,就是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是不能当然得出此结论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1994年2月8日劳办发[1994]48号)第三点意见时这样界定的:“企业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言外之意就是:视为自动离职的职工并不当然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只有视为自动离职后,企业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履行完善的送达手续的,企业才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这里,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不需要其他条件,只要职工的行为构成视为自动离职这一要件就可以了。

当然,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企业在当时法制不健全或执行法律不严谨、不规范的历史背景下,不但没有履行作出除名决定并依法送达的手续,而且多数情况下,连“视为自动离职”的决定都懒得做出和懒得直面职工,只是直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就了事,这是更荒谬的。视为自动离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那经过若干年后,职工是否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这得结合《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考究,这是因人而异、因单位而不同的复杂问题,在此笔者不赘述。

总之,视为自动离职绝不能认为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是必须明确的。

作者:李剑峰 覃桂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