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隔10年两次主动投案,可否认定自首?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9年11月23日晚严某、宾某、王某等八人分乘四辆摩托车携带两支铳外出打猎,由于没有什么收获,在回家途中临时起意栏车搞点钱用。1999年11月24日凌晨,严某八人拦下二辆湖南货车后,强拉硬拽,用铳威胁并搜身的方法抢得330元钱。后回到高洲将钱分掉。案发后,严某于2000年12月11日主动向莲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网上追逃,严某于2010年10月18日主动向莲花县公安局投案。
【分歧】
严某分别于2000年、2010年两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否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严某在第一次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后,由于传唤不到案,性质恶劣,被网上追逃。虽其在事隔十年后才投案,不能认定自首,但可以作为一个酌情从轻的情节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严某分别于2000年、2010年两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第一,被告人严某从第一次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回家后,直到得知本案同案犯被抓,才得知自己成为网上逃犯。同时,被告人严某在这十年间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第二,被告人严某在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后,可以选择逃匿或是投案,且在实践中也存在继续逃匿的犯罪嫌疑人。本案被告人严某在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后就主动投案,这说明了他有悔罪诚意。综合上述两点来分析,被告人严某第二次主动投案符合我国自首制度的精神要旨的。
其次,刑法规定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 被告人严某的两次主动投案都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除第一次因传唤不到,不能认定自首,但其第二次自首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要求。
再次,被告人严某第二次主动投案即2010年10月18日再一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减轻或者基本消除了“脱逃的后果”,故仍应认定为自首,这样对于争取摇摆不定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弃恶从善更具有明显的作用。另外,按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第二次投案,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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