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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法律运用实务(二)

发布日期:2011-06-22    作者:杨振夏律师
  保证担保的法律运用实务(二)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保证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由此得知,所有的担保合同都要求书面形式,即为要式合同。
2、保证合同的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最高额保证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的最高额保证,是指最高债权额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所为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由上述规定得知,最高额保证的特征是:
   1)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的;
   2)被担保的主合同是多个的;
   3)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
   4)所担保的债权是在一定期间发生的,并且在约定的最高限度内;
   5)保证人随时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此时的保证责任以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主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为限。
2、最高额保证期间。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限,保证期间自清偿期届满之日6个月;
3)无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达到之日6个月。
3、最高额保证的范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写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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